当准X已经演变成X时,要及时修改法律规定,直接使用X。
因此,对于刑法通过禁止私人收购粮食行为所保护的法益来说,王力军的行为并非危险行为,该行为即使具有累积性,也不具有危险性。(31)其实,只有中观层次的社会制度,才对人类的社会生活具有普遍且广泛的影响力。

所以说,每个污染行为都具有累积危险行为的性质。集体法益是独立于个人法益的存在,并且作为一种独立的法益类型,它有自身的逻辑,其存在并非仅仅为了服务于个人法益以更好地实现个人法益。⑧对于这样的分歧,我们需要在理论上进行辨析与澄清。其四,对野生动物养殖的补给不依赖于野生物种。与之不同,集体法益多是人为设定的利益,是人的理性选择,并且是人们通过外在力量对人的自由进行控制而得来的利益。
(15)参见敬力嘉:《实质预备犯语境下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的教义学重述》,《当代法学》2019年第4期,第131页。近年来,虽然刑法学界对集体法益的刑法保护问题的讨论空前热烈,但是,面对这样一场热闹的学术讨论,我们更加需要保持专业的判断力。客观说主要包括法益关系错误说、规范的自律性说和客观真意说。
在受骗性交案中,某男编造虚假的职业和收入,借以与某女建立恋爱关系,并在该女家中发生性关系。(2)这种情况属于身体法益的支付对价错误,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是要保护被害人的身体完整性和健康,而不是保护其财产诉求,被害人的同意是关于动机、目的的错误,而且该错误与法益无关,因此,按照法益关系错误说,该同意有效。承诺者可说是受到人类社会的价值观、伦理观的拘束,才不得不决意放弃自己的法益。(3)男上司对女下属许以加薪、升职利益,女下属同意发生性关系。
被害人因受骗而同意具有非法目的的行为人入户的情况下,该错误虽属动机、目的错误,但与法益相关,根据法益关系错误说,同意无效。(23)这里的论证过程首先有偷换概念之嫌,即路人自愿冒着受伤乃至丧命的危险成全的是人,而不是一条狗,怎能把被骗冒着生命危险救了一条狗的情况,说成是自愿的舍生取义?如果轿车司机不是欺骗而是如实告知车内困着一只宠物狗的情况下,路人仍然冒险施救的话,固然可以说是自由的自我决定,但在被骗的情况下,说被害人冒着生命危险救一只宠物狗的行为是自愿的是难以让人信服的。

笔者对此二种观点皆不认同。②参见[德]克劳斯·罗克辛:《德国刑法学总论》(第1卷),王世洲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376页。5.博爱(利他)目的的认识错误,同意无效。他认为根据私法自治的原则,民法上的受骗同意可以撤销,这种处理原则是着眼于对交换自由的保护。
(14)与法益关系错误说相关的一种学说叫做动机错误说。参见黎宏:《被害人承诺问题研究》,载《法学研究》2007年第1期。而违反公序良俗的人身法益的交换价值不受刑法保护,此时,被害人的受骗同意是有效的同意,欺骗者的行为不构成犯罪(如伤害的支付对价错误案),否则就可能导致刑法鼓励物化人身法益的不良局面。既然法益是人格发展之工具,就不能否认法益也具有交换价值,质言之,刑法不仅保护法益的存在价值,也保护交换价值。
主观真意说根据如果没有欺骗,就不会同意的条件关系公式来判断同意的效力,结局也只能是一有欺骗,同意即无效。在伤害的支付对价错误案中,行为人对于身体法益的性质和伤害行为的性质、范围、程度都没有错误认识,只是对身体的交换价值产生了错误认识,但身体法益的这种交换价值是被害人的一种主观价值,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价值不是身体法益的价值属性可以包括的内容,保护这种具有财产属性的主观价值,必然超出伤害罪的构成要件的范围,最终会违反罪刑法定。

第二种观点将动机错误与法益关系错误视为相对的概念,在判断效果上是非此即彼的关系,从而导致动机错误说与法益关系错误说成为实质相同的观点。(三)客观真意说 这是我国学者付立庆教授所主张的观点。
)也有学者将动机错误和法益关系错误视作相对的概念,即动机错误时,同意有效,法益关系错误时,同意无效。在与谁实施性行为部分,是指性行为对象的选择问题,行为人的人格(即谁)是性的自我决定权的内容,当被害人因为被骗而误认为施骗者是自己的丈夫时,此时的错误就是与法益有关的错误,同意应属无效。因为受骗,误认为拔掉牙齿可以医好偏头痛的场合,可谓对法益处分的种类(即性质,以为是医好偏头痛的行为,事实上是一种伤害行为)产生了错误认识。从另一个角度分析,被害人虽然对于眼前要求进入房间的行为人并不存在错误认识,但因对其进入房间的目的发生了错误认识,而这种错误直接影响到住宅的平稳与安全,因此是与法益有关的错误认识,同意应归于无效。罗克辛认为被害人在作出处分法益的同意时是否具有意思自由,是客观的法的评价的问题,进而提出应立足于规范的观点,判断同意是否可看作是被害人自律性的决定。在医院实习生案中,医院实习生在实习期间,给病人做了小手术,病人以为该实习生是医生。
日本学者井田良认为:如果对于那些通过使人产生错误动机从而获得被害人同意的行为,肯定被害人同意的效果,很容易造成激励、推广以此种方法侵害法益的后果。这种认识是为了避免在被害人受骗而对一般交换自由的动机、目的发生错误的场合,刑法通过个罪的构成要件来保护被害人一般的意思活动自由的局面,例如,在身体法益的对价交换错误的场合,否定同意的效力,将造成以伤害罪的构成要件来保护被害人以身体法益换取经济利益的意思活动自由,这势必超出构成要件的保护范围,违反罪刑法定主义。
在上述的伤害的支付对价错误案中,因为B对轻伤范围内的身体法益有正确认识,而只是对同意的动机(即获得对价)产生了错误认识,因此同意有效。(二)主观真意说 主观真意说是日本实务与传统通说的观点,又称本质错误说、重大错误说、条件关系错误说。
司法判决并没有发展出明确的标准,事实审法官必须在各个具体案件中详细考察各种特别的情事,以决定这种受骗的缺乏意志是否和在什么范围内是重要的,这无疑又加重了事实审法官的判断负担。从被害人是因为促成同意的条件产生重大误解这一点上,被称为重大错误说或者本质错误说。
⑨参见最判昭和33·11·21刑集12卷15号3519页和最大判昭和24·7·22刑集3卷8号1363页,转引自[日]西田典之:《日本刑法总论》,刘明祥、王昭武译,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144页。明星献血案中,明星愿意以自己的血液贡献公益事业,此即血液这一人身法益所具有的积极交换价值,因为血液事实上被私下出售,血液的交换价值落空,因此这属于与法益有关的错误,同意无效。因此,行为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而入户时,被害人的错误认识并不会导致同意无效。全面无效说主张:任何因欺骗而引发的承诺,都是无效的。
(2)以何种职业、多少收入者作为性行为对象,这种自由属于一般的意思决定自由,但不属于性的自我决定权的内容。在这些情况下,如果认为不存在法益关系的错误,因而被害人的同意有效,欺骗者不需要对财产损失和身体伤害负责,显然并不妥当。
刑法保护法益的工具是根据法益设置的构成要件,在被害人放弃相应法益的情况下,刑法没有以此罪的构成要件保护他罪的保护法益的正当性。在这些情况下,同意的效力直接决定了行为人的行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此罪还是彼罪或者是否适用更重的法定刑。
(30)相反,如果该实习生进行的是需要相当专业技能的手术,或者如劣医案(手术有高度风险,于是患者拜托了医术高明的医生进行手术,但是,某医术拙劣的医生冒充医术高明的医生,取得了患者同意后实施了手术,结果手术失败身亡)那样,则病人的错误认识就与法益有关,同意无效。反之,与被害人价值体系相矛盾的承诺,则是无效的。
申言之,不仅法益的属性是法益的内涵,以法益属性为基础的法益的交换价值也应该是法益的内涵。总之,法益的交换价值是法益的固有属性,因此,法益的交换价值也就是法益的客观保护价值。法院肯定了行为人入户行为的非法性。(22)同前注(11),付立庆文。
紧急状态错误如猛兽伤人案中,因为受骗而误认为人身安全与宠物的财产利益难以两全,两相比较中,被害人欲以财产法益的牺牲换取他人人身安全,对宠物的客观保护价值(即财产法益所具有的保障人身法益安全的交换价值)发生了错误认识。3.因受骗而对对待给付产生错误认识的同意,有效。
支持价值观说的山中敬一教授认为:在紧急状态的场合,如火烧车案,承诺者多半是因为看到眼前正陷入危难的人,为了救助他的法益(生命、身体等),所以愿意牺牲自己的法益。(32)参见张明楷:《刑法学》(第5版),法律出版社2016年版,第225页。
两类观点内部又因为具体判断标准的不同而分为诸种观点,主观说主要包括全面无效说、价值观说和主观真意说。应如何理解和界定入户行为?关于入户盗窃中的入户,2013年两高《关于办理盗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第2款规定:非法进入供他人家庭生活,与外界相对隔离的住所盗窃的,应当认定为入户盗窃。